THE ULTIMATE GUIDE TO 一手物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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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買家睇樓及簽署睇樓紙後,因不想向地產代理支付佣金,直接找業主購買,或找家人幫手「代買」。然而,睇樓紙普遍訂明,如「買方或買方的配偶、任何代名人、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(不論是否透過代理),與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的賣方訂立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,則買方須就代理就有關物業而提供的服務向代理支付佣金」。

灼見專訪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,懷揣初心不變,以不變、應萬變──專訪中大醫學院院長趙偉仁教授

在簽署睇樓紙文件後,租戶從其他代理租賃和購買相同的單位,如果代理商想收回佣金,就必須提起訴訟。雖然睇樓紙白紙黑字,但法院考慮的因素並不是那麼一概而論,會有周旋的空間。假設地產代理的服務表現不盡如人意,令客戶長時間得不到詢價的回覆,而客戶對購買該單位是非常感興趣,除了委託其他代理商完成交易別無選擇,那麼原代理追求佣金的成功機率可能會受到影響。

除了睇樓本人外,睇樓客的直系親屬,包括父母、子女、配偶和兄弟姊妹亦受此限。舉例,假使陳先生與其兄長均正在尋找放租單位,兩人互不知情,陳先生由代理 A 帶睇樓,兄長則由代理 B 帶睇樓,最終陳先生成功租入單位,由於二人為親屬,兄長就要向代理 B 賠佣。這個例子下,即使睇樓客無意跳過代理,亦因疏忽而破財。

那個經紀好串,我大肚,佢好似大小姐要我開門關門,句句有骨,人工少點養家 ,可能大住個肚自己搵樓比人感覺好落魄 ! 比佣金都冇問題,但唔想比咁冇禮既人 !

按照《地產代理常規(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)規例》的規定,無論是透過地產租屋還是買房,持牌代理人都必須與擁有物業的委託人簽訂一份“地產代理協議”,即“睇樓紙”。雙方簽完睇樓紙後,睇樓人仕事後不得從其他代理商處或直接從業主處買或租用單位,否則要賠償原代理商佣金。

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是法例訂明的表格,且列岀消費者與地產代理的權責,對雙方都有保障。因此,持牌人在處理住宅物業交易時,應與客戶訂立地產代理協議。

買二手樓時,聽到業主附送一屋傢俬亦不要高興得太早。請留意浴室或廁所的牆身及地板,如果有一些擺放位置奇怪、與家居佈局格格不入的廚櫃、鞋櫃及梳化等大型傢俬,就有可能是用作遮擋地板及牆身的滲水或其他缺陷。

此外,為提升再保險安排相關作業的透明度,及強化再保險經紀業務的市場紀律,明定經紀人公司應保存完整的再保險契約文件,並交付原保險人,另將現行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自律規範部分內容,納入法規規範。

此 外 , 消 費 者 亦 須 注 意 「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」 下 付 佣 的 責 任 , 並 不 限 於 簽 署 者 本 人 購 入 物 業 時 才 出 現 , 還 包 括 他 的 配 偶 及 他 的 搵樓 代 名 人 等 購 入 物 業 。 因 此 , 準 買 家 不 要 以 為 自 己 與 一 間 代 理 公 司 簽 署 「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」 , 而 由 另 一 人 出 面 找 另 一 代 理 公 司 洽 購 同 一 物 業 , 便 可 避 免 付 佣 金 予 第 一 間 代 理 公 司 的 責 任 。

倘若該地產代理公司並不同意縮短委託期,你應該徵詢律師尋求解決辦法,並不宜在沒有諮詢法律意見的情況下,在委託期屆滿前,經另一家地產代理公司購入原先委託的代理所介紹的單位,因為你可能因此需要向兩家地產代理公司繳付佣金。

睇樓紙的作用主要是保護代理人及其所屬代理公司,防止客戶向代理人試探,試圖查出業主的聯繫方式,繞過代理人,直接與業主交易,或者與其他代理人格價,目的降低佣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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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若代理以法律途徑向買家追討相關佣金時,法官亦會考慮代理的服務表現,例如,原代理服務不周、態度很差,遲遲不解答客戶查詢,而客戶只是不想錯過購入單位時機,才無奈委託其他代理完成交易,客戶便有可能不用向原代理支付佣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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